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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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7 (2017-09-08)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5項,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4款,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34-107-010001 事由:未依規定取得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17 (2017-09-08)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4款,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5項 文號:34-107-010002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系統BUG 出現2筆資料 已告知環資公司(本筆鍵入錯誤) 事由:未依規定取得核可文件而擅自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取得貯存許可而擅自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乙腈」,現場查核該毒性化學物質存量為15箱,每箱4瓶,每瓶2.5升,共計150公升;違規次數加權N=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