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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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2023-01-07)
彰化縣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23-10-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出112年1月至9月M04製程原料及產品使用量之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7000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月7日派員稽查,查該製程109年至111年1月至9月主要原料及產品使用量分別如下:109年度原料使用量抑制劑10.13公噸、起始劑47.58公噸、丙烯酸254.69公噸、丙烯酸異辛酯851.94公噸、中和劑-銨水174.08公噸、產品使用量聚丙烯酸酯12,870.31公噸。110年度原料使用量抑制劑10.84公噸、起始劑51.96公噸、丙烯酸異辛酯926.60公噸、產品使用量聚丙烯酸酯12,915.381公噸。111年1月至9月原料使用量抑制劑6.46公噸、起始劑31.59公噸、丙烯酸異辛酯466.21公噸。經查,貴公司109年至110年期間製程主要污染源防制設備及原物料成分等操作條件並未變動,其原料及產品量超出原據以裁處108年度之用量,經換算足已證明貴公司109年至110年期間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已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量。 |
否 |
限2023-10-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22 (2020-06-03)
新北市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不須改善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0-070012 事由:本局派員前往貴公司承攬之「炎洲THEONE新建工程」(建造執照:105莊建字第00121號)稽查,查該工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需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用,另為本局固定污染源列管第一級營建工程;稽查時會同該工地主任楊先生於工地內視查,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第六條:防溢座阻隔廢水之溢流效果不佳(記4點),第八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設之鋼板間未密合,致影響防制效果(記4點),第十條:工地內無設置洗車台空間,而設置加壓沖水設備時,未妥善洗車廢水及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記4點))記點原則表共計有12點缺失。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2-23 (2020-10-08)
彰化縣
183,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21-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3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送M04操作許可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10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20009 事由: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未於依本法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本案貴公司未於109年10月7日前提出M04製程改善證明文件或取得許可異動後之操作許可證,核認未完成改善。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1-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12 (2020-02-01)
彰化縣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不須改善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20-109-100007 事由:彰濱廠從事膠帶製造相關作業,領有膠帶業製造M04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580-00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之膠帶製造業,依該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膠帶製造業者應依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檢測作業結果及前項紀錄,計算全廠揮發性有機物之年排放量;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1年排放量。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2月26日特以彰環空字第1080070282號函請貴公司應於109年1月底前完成前1年排放量申報,惟貴公司遲至109年2月3日始完成排放量申報。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21 (2018-10-19)
彰化縣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不須改善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依於法定罰鍰金額下限,故以該法定罰鍰金額下限裁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9-070003 事由:薄膜二廠於本縣鹿港鎮東石里工業西六路18號設廠,從事塑膠膜袋製造相關作業,領有熱煤加熱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588-00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查貴公司薄膜二廠於107年9月18日進行排放管道(P201)之氮氧化物定期檢測,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5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或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經查貴公司107年10月26日以電子傳輸方式申報定期檢測報告書,惟未依管理辦法規定30日內申報。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7-03 (2020-02-24)
彰化縣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限2020-10-07前改善 待改善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前提送109年度M04操作許可主要原料甲苯及丙烯酸異辛酯使用量之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0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70002 事由:彰濱廠於本縣鹿港鎮海埔里工業東三路12、13號設廠,從事膠帶製造相關作業,領有膠帶業製造M04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580-00號),其操作許可核准原料最大使用量分別為甲苯4.800公噸/年及丙烯酸異辛酯200.000公噸/年;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2月24日派員稽查,查該製程108年度甲苯使用量15.182公噸/年及丙烯酸異辛酯使用量749.738公噸/年,其使用量已逾操作許可核准用量10%容許差值。 |
否 |
限2020-10-07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24 (2019-11-19)
彰化縣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不須改善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請重新檢視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實際營運狀況,若涉及變更是項請依規定辦理,倘再經查獲違規事項,依法按次處分。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120019 事由:貴公司設廠於本縣鹿港鎮東石里工業西六路18號(管制編號:N08A3440),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稱廢清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IWR&MS),貴公司107年9月至108年8月申報資料,廚餘(R-0106)於108年2月、4月、5月、7月產出量(0.67、0.67、0.84、0.81公噸/月)超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日期:104.12.14)核准最大月產生量(0.6公噸)10%以上,案經本局108年11月27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21 (2018-10-19)
彰化縣
100,000 尚未繳款
不須改善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8-110010 事由:薄膜二廠於本縣鹿港鎮東石里工業西六路18號設廠,從事塑膠膜袋製造相關作業,領有熱煤加熱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588-00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查貴公司薄膜二廠於107年9月18日進行排放管道(P201)之氮氧化物定期檢測,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5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或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經查貴公司107年10月26日以電子傳輸方式申報定期檢測報告書,惟未依管理辦法規定30日內申報。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19-10-29 (2018-10-18)
彰化縣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不須改善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8-100006 事由:薄膜廠於本縣鹿港鎮海埔里工業西六路16號設廠,從事塑膠膜袋製造相關作業,領有熱煤加熱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583-00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查貴公司薄膜廠於107年9月17日進行排放管道(P201)之氮氧化物定期檢測,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5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機關以為申報或以電子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經查於107年10月26日以電子傳輸方式申報定期檢測報告書,惟未依管理辦法規定30日內申報。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