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4 (2020-09-23) |
臺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9-100005 事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未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或許可事項辦理 [經查機構負責人住址異動,惟貴設於109年9月8日向本局提出展延暨溢動申請,未依規定於變更後30天內向本局申請變更]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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