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2-09-21 (2022-03-17) |
督察總隊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25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10-111-090001 事由:未依本署111年4月12日環署督字第1111043172號函,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40條第2項規定提出因應對策,送本署審核。 |
是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1.前處分命原告提出因應對策之期限約1個月,難認所訂時間充裕,並無期待可能性,有違比例原則。2.原告依前處分提出因應對策,已盡提出義務,原處分難認適法。 |
限2022-10-25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5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