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31 (2020-02-1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30 事由:貴公司所屬翡翠灣摘星樓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領有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許可字號:新北環水許字第04449-03號);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施操作中,現場砂濾器(T01-6、T02-6各1座,T03-6、T04-6各2座)總計6座,惟查其中有2座為故障狀態,顯未依許可登載事項運作。 |
否 |
不須改善 |
78,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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