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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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2024-03-07)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文號:23-113-040002 事由:本局於113年3月7日執行營建工程逸散管辦符合度稽查,發現貴公司辦理本市中西區「皇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12D81016-1)缺失如下:1.未依規定設置工地標示牌,扣4點。2.現場土石方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噴灑化學穩定劑等防制措施之一,扣10點。3.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扣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8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否 |
限2024-07-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