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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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2017-11-02)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30-106-120024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從事其他工業(印刷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2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105年1月至12月及106年1月至6月定期申報,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台南廠實際排入廢水量105年2月為632m3、3月為698m3、4月為638m3、5月為843m3、6月為838m3、7月為851m3、8月為914m3、9月為893m3、10月為892m3、11月為838m3、12月為722m3,106年1月為724m3、3月為616m3及6月為670m3,已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12.82 CMD)換算總量583.42 m3/月(12.82 m3/日×31日/月=583.42 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否 |
限2018-0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