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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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2024-0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20006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13年1月19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獲下列違規事項: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惟查核當日未有污泥清運量之相關記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4-02-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2-22 (2024-0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5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3-020007 事由:貴行經本局於113年1月19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獲下列違規事項:(一) 貯留許可文件T01-01抽水站懸浮固體測值28,200mg/L(許可登載濃度:12,000mg/L),上述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二)貯留許可文件T01-01抽水站收集製程廢水後,部分廢水由抽水站收集池流至T01-04沉砂池(一)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否 |
限2024-03-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0,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3-11 (2021-10-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30021 事由:一、查貴行砂、石處理程序及堆置場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及同辦法附表一所列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本局前於110年10月5日派員至貴行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核時貴行場內機具設備等相關製程作業運作中,並於貴行場內查有下列未符合前揭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之情事,續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規定缺失記點,說明如下: (一)砂、石堆置區採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惟灑水範圍未涵蓋全部堆置區域,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缺失記點點數:4點。 (二)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瀝青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缺失記點點數:4點。 (三)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運輸車輛出入口設置自動洗車設備,惟自動洗車設備入口處未依前揭管理辦法附表二設立告示牌、且洗車設備未依同辦法附表三設置監測儀錶(水錶或電錶)及每日記錄(用水量或用電量);缺失記點點數:4點。 (四)上揭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10點以上(合計為12點),逕依違反前揭管理辦法規定處分。 二、綜上,前揭所查情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前揭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10條規定。 |
否 |
限2021-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04-08 (2013-03-1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2-040011 |
否 |
限2013-04-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