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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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2024-01-1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3-060011 事由: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LJ-3306,尾車:HBD-5137)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載運土石方,行經本縣二林鎮萬原路與大永路交叉路口,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原斗派出所警員攔檢並通報本局現場稽查,惟載運土石方之車輛未隨車持有符合當時載運與載明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3-28 (2023-06-05)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3-030042 事由:貴公司所有之曳引車(車號:KLJ-3568,車斗:HBD-5136)於112年6月5日載運土石方,行經本縣芳苑鄉功湖路草湖段,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草湖派出所警員攔檢,惟載運土石方之車輛未隨車持有符合當時載運與載明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案經本局112年6月5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7-01 (2021-12-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1-070001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LJ-2619,尾車:67-5H),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12月3日行經台61線漢寶交流道,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並於同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7-01 (2021-12-0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1-070002 事由:查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KLF-8991,尾車:83-5H),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12月3日行經台61線漢寶交流道,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漢寶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並於同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