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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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2018-02-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07年03月12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立即停工(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
貴公司如未遵行上項停工命令,本局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30018 事由:查貴公司於臺中市**區**段**地號及**地號(部分土地)設立廠房從事基本金屬製造業,本局於107年2月8日14時40分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廠房內設置兩座熔解爐供灰鐵鑄造程序使用,稽查時一座未使用,另一座則正從事灰鐵鑄造程序,查貴公司實際處理量依貴公司於106年12月間向本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文件登載為434(公斤/小時),經查核貴公司規模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二類-製程別:灰鐵鑄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惟貴公司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