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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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2025-03-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限改日期:114年6月12日前提送操作許可申請。
並處環境講習8小時。
限改日期:114年06月1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14-070019 事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4年3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現場發現貴公司設有一套高週波熔解設備(含兩座熔解爐,每座設計容量為1公噸),其中一座熔解爐作業中。依現場設備顯示儀表確認該熔解爐輸出(電熱)功率約為600千瓦,現場實際處理量約為1,000公斤/批,經判定該製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鋼鐵鑄造程序,惟貴公司未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5-06-12前改善 待改善 |
960,000 尚未繳款 |
2025-05-20 (2025-03-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4-050021 事由:1.現場設有一套高週波熔解設備(含兩座熔解爐,每座設計容量為1公噸),查核時現場有一座熔解爐作業中。依現場設備顯示儀表確認該熔解爐輸出(電熱)功率約為600千瓦,實際處理量約為1000公斤/批,經判定該製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鋼鐵鑄造程序(公告條件:從事鋼鐵元件鑄造,且其所有熔爐(含熔解爐、熔鐵爐等)、電爐(含電弧爐、週波爐、誘導爐等),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五百公斤/批或五百公斤/小時以上者),惟該事業未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現場依法告發。 2.另查該事業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B110707180003,有效期限至2027年4月28日),其廢鑄砂(R-1201)係委託鼎溢環保有限公司清除,由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受再利用,查該事業廢棄物收受聯單及營運紀錄,依規定記錄在案,惟現場堆置廢鑄砂(R-1201)及感應電爐爐碴(石)(R-1204)未依規定於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現場依法告發。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