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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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2020-11-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28000元整,命立即停工(貴商號未取得排放許可證前,應立即停止產出廢水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080032 事由:本局於109年11月10日10時30分派員前往貴商號稽查,現場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其廠內金屬研磨製程係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金屬表面處理業」,惟貴商號未向本局申請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許可文件),逕將製程廢水排放於周界外水體,且經本局於109年11月10日於廠內放流池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874mg/L(標準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66mg/L(標準值:100mg/L),重金屬含鋅檢測值:45.7mg/L(標準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有關上述廢水逕以溝渠、管路,以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溝渠,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128,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