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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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2022-01-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自111年01月1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限改日期:111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1-020007 事由:臺端於設廠經營工業社,本局於111年1月15日15時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臺端表示本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製程,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就已經決定將房內作業設備拆除及結束營業,又因廠內原本儲放3座的皮膜作業廢水,因結束營業自行使用抽水馬達將3座的皮膜作業廢水排放至廠房旁的五福溪造成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案已將房內作業設備拆除及結束營業,爰此,不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限2022-01-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