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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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2023-0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2-090002 事由:本局於112年1月19日16時50分派員稽查,經查貴公司從事油壓機械維修廠(裁切及焊接作業),發現工廠前水溝蓋有切消油痕跡,經與廠內人員確認上開廢液痕跡係為整理廠房更換鋸台內切銷液清洗時導致產生白色廢水,排放於周界水體(該排溝屬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污染河川水質,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現場已立即派員清除改善完成,爰此不再命其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