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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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2022-12-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現場已命令全部停工(產出廢水製程)或停業,倘貴公司仍要於該址從事表面處理業(水洗作業)請依規備齊相關文件提出許可證申請,惟貴公司未取得本局准予之排放許可證前不得排放廢污水,如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者,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110015 事由:貴公司從事表面處理業(水洗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事業,案經本局分別於111年12月19日15時30分及12月20日10時35分派員前往前述地點稽查,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作業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並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現場已命令全部停工(產出廢水製程)或停業,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案貴公司提供於112年1月17日清除證明文件及本局派員查勘,已無從事表面處理業(水洗作業),且現場已清理改善完成。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