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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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2024-09-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 文號:45-113-110003 事由:貴公司從事紙容器製造業,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派員偕同本局於113年9月26日同時至貴公司登記地址(本市烏日區北里里太明路6之3號)及設廠地址(本市霧峰區四德北路65、67號)進行現場稽查作業,查獲貴公司於上開地址設有平板容器成型機生產紙類平板容器,屬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紙類平板容器製造責任業者,經現場查核及貴公司113年10月14日提供之財產資料,貴公司於112年間開始生產紙類平板容器,應依同法第16條辦理責任業者登記,惟經本局113年9月26日查核,仍未辦理責任業者登記。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