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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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2025-01-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倘貴公司不遵行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30033 事由:查貴公司於臺中市OO區OO路OO號設廠從事熱處理作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四批第一類「行業別: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製程別:金屬熱處理程序」,並領有本局所核發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中市府環空設證字第OOOO),本局於114年1月21日10時整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該公司加熱爐以天然氣做為加熱燃料從事鑄鐵件焊接處熱處理作業,惟未申請及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文件進行操作,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