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0 (2021-05-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8項 文號:30-110-080011 事由:臺端所屬政雄畜禽飼養場水污染防治費(以下簡稱水污費)徵收對象,應於法定期限(110年2月1日前)完成109年第2期水 污費之報繳,惟經查臺端繳納水污費日期為110年6月15日, 已逾期繳納超過90日(本局已於110年3月9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22128號函催繳),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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