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2-04-27 (2021-12-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11年04月27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立即停工(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
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本局於111年3月3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110020234號函附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貴公司於111年4月8日前提送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予本局審核,貴公司於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應維持停工狀態,倘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本局將按次加重處罰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1-040022 事由:本局於110年12月8日09時30分派員抵達該公司承租位於臺中市清水區O段O地號土地稽查,當時現場堆置大量土石方,經丈量後達19,302立方公尺,實際堆置體積已逾3,000立方公尺以上,已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行業別:各行業;製程別:堆置場」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該公司未依法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上述作業,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