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4 (2022-12-13)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12-020001 事由:違法事實及理由:貴公司辦理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工程(地面型),查該工程未於開工前至本府環境保護局申報繳交空污費(開工日期111年8月29日,申報日期111年12月13日,逾期天數為106日,空污費為新臺幣2萬2,495元),明顯已逾法規規定30日之期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爰裁處如主旨所示。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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