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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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 (2016-10-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8000元整,文到日起全部停工(養)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5-120014 |
否 | 不須改善 |
198,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16-12-08 (2016-09-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元整,請臺端確依「違規原因及檢討採取改善措施報告書」內容執行改善,並於1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善及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限改日期:105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5-110035 |
否 |
限2016-12-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