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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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2017-12-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1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2款 文號:20-107-020004 事由:貴公司二廠於臺中市龍井區西濱路三段***號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業,案經本局於106年12月26日派員抵達現場,於周界外勘查發現廠內製程區旋轉式乾燥爐及其連接管路處因無有效防止粒狀污染物逸散之適當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灰黑色粒狀物逸散於空氣中,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18-01-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1-05 (2015-10-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2項 文號:21-104-110065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