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7-01-18 (2016-12-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違規改善部分:本局稽查當日立即命臺端派員清理散落於周界外土地之鐵屑,並將製程排風口封閉,經現場復查已無鐵屑散落於周界外土地之情形,予以認定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5年12月20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6-011316 事由:本局前於105年12月20日9時25分派員前往臺端於臺中市龍井區工業路216巷**弄**號經營之**工業社稽查,現場製程未設置鐵屑收集設施,致鐵屑散落於周界外土地上造成污染,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16-12-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