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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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2017-09-1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另貴社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應維持停工狀態(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並自行拆除相關設施至符合旨揭法令之規範)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110039 事由:貴社業經本局106年8月17日中市環稽字第1060088980號函暨裁處書勒令停工在案(諒達),惟本局於106年9月13日派員前往貴社稽查,查獲現場仍正從事灰鐵鑄造作業,經查核規模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二類-製程別:灰鐵鑄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且貴社仍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08-16 (2017-05-1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即不得操作任何未經取得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29 事由:本局於106年5月12日派員前往貴社稽查,查獲現場正從事灰鐵鑄造作業,經查核規模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二類-製程別:灰鐵鑄造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惟貴社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