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1 (2024-09-20)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4-050001 事由:貴公司所雇用貨車【車號:BFE-0260】於113年9月20日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放置和美鎮嘉卿路一段205號旁空地(24.1386 42,120.517843),經本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並於113年9月20日現場稽查屬實。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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