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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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2024-04-16) *違規情節重大 |
臺中市 |
主旨:命貴公司裁處書送達日起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13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西路33之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112年12月12日、113年4月16日派員查核及113年8月13日聯合檢警環相關機關進廠查核,查核期間共計進行4次採集放流水樣品,其檢測結果:112年12月12日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測值55.5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125mg/L(限值:100mg/L)、總鉻2.66mg/L(限值:1.5mg/L)、鎳86.8mg/L(限值:0.7mg/L);113年4月16日檢測結果,鎳173mg/L(限值:0.7mg/L);113年8月13日上午檢測結果,氟鹽22.7mg/L(限值:15mg/L);113年8月13日下午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54mg/L(限值:30mg/L)、六價鉻0.62mg/L(限值:0.35mg/L),均含有害健康物質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貴公司長期將含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廢水排放至地面水體為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情節重大;爰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貴公司於裁處書送達之日起停工。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24-09-23 (2024-08-1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1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西路33之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112年12月12日、113年4月16日派員查核及113年8月13日聯合檢警環相關機關進廠查核,查核結果如下:(一)T01-1鎳系調勻池pH7.4(許可核准範圍1~7)、T01-3鉻系調勻池鉛0.893 mg/L(許可核准最大值0.5 mg/L)、鎳23.9 mg/L(許可核准最大值4.63 mg/L),明顯與許可登載不符,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3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二)T01-4鉻系還原槽鉛0.824 mg/L(許可核准最大值0.5 mg/L)、鎳33.9 mg/L(許可核准最大值4.63 mg/L)、T01-5鉻鎳pH調整槽pH11.6(許可核准範圍7~11)、懸浮固體439 mg/L(許可核准最大值348.59 mg/L)、T01-7鉻鎳快速沉澱槽鎳0.576 mg/L(許可核准最大值0.02 mg/L)、T01-17放流pH調整池懸浮固體437 mg/L(許可核准最大值29.8 mg/L)、鎳0.808 mg/L(許可核准最大值0.7 mg/L),明顯與許可登載不符,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3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1目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分期繳款中 |
2024-09-23 (2024-08-1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3-090015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西路33之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112年12月12日、113年4月16日派員查核及113年8月13日聯合檢警環相關機關進廠查核,查核結果如下:現場查核貴公司專責人員未有簽到退、打卡紀錄及請假紀錄,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第48條第3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9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6-13 (2023-04-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2-060009 事由:該公司經本局於112年4月18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廢水處理設施採驗水質,發現該公司放流池(T01-18)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3.8 mg/L(許可登載限值29.8 mg/L)、總鉻為4.87 mg/L (許可登載限值1.5 mg/L)、鎳為14.7 mg/L(許可登載限值0.7 mg/L),超出許可登載限值,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3-06-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9-23 (2022-06-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90009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西路33之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05-01號),經本局於111年6月1日派員會同事業代表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pH檢測值4.5(限值: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17,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7-27 (2022-06-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1-070023 事由:貴公司為金屬製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管制編號:B0300150),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申報資料異常,於110年7月至110年12月產出之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A-8801)及無機性污泥(D-0902)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明顯有質量不平衡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04-11 (2020-07-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 文號:40-111-040003 事由:貴公司為金屬表面處理業,從事電鍍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7月20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以太空包盛裝之污泥有害事業廢棄物露天堆置於廠區內空地,未分類編號,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且貯存場所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措施,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1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1-01-07 (2020-10-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令停工及限期於110年2月26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申請。另貴公司未取得本局准予試車檢測或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者,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限改日期:110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10010 事由:本局於109年10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霧峰區吉峰西路33之3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金屬電鍍處理程序(M01)已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設證字第0439-00號),查核時製程正常運作中,核對貴公司廢棄物系統申報資料發現金屬電鍍處理程序108年酸鹼液用量分別為三氧化鉻1.75公噸、半光澤劑2.77公噸、全光澤劑3.81公噸、柔軟劑4.05公噸、草酸2.25公噸、氫氟酸0.268公噸、氫氧化鈉3.08公噸、鹽酸4.47公噸、過氧化氫4.29公噸、濃硫酸4.42公噸等,合計年使用量為31.158公噸,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第2批第2類金屬加工程序中「電鍍處理程序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之條件,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操作,惟查核當下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1-02-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0-11-24 (2020-07-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 文號:30-109-110031 事由:該事業廢水專責人未實際在公司任職及常駐在公司,顯係虛偽設置,違反水污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0-12-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0-23 (2020-07-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9-100014 事由:1.鉻鎳快速沈澱槽,其池內所累積污泥高度已高於有效水深之二分之一,其溢流堰蓄積污泥,未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事業未能維持廢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已違反水污法第18條之1第4項規定, 2.本案蒐證結果,該事業長期故意由放流口排出含有害健康物質(鎳、總鉻、六價鉻)超出放流水標準之廢水至地面水體,涉犯水污法第36條。 3.該事業廢水專責人未實際在公司任職及常駐在公司,顯係虛偽設置,違反水污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4.有害污泥及酸鹼污泥混合貯存於廠內大門左側空地上,未分類編號,且未標示產出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且貯存場所無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1條規定。 |
否 |
限2020-11-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1-21 (2018-10-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部分:貴公司於108年1月11日未備文檢具「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至本局,請確實辦理改善並限期於108年1月29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六價鉻)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24 事由:經本局於107年10月18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於放流口採驗廢水結果,六價鉻檢測值:1.28mg/L(限值:0.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