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1-02-24 (2020-09-2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0年02月2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命貴公司全部停工或停業(涉水污染防治法廢水產生部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0-020017 事由:本局於109年9月29日10時44分派員前往臺中市霧峰區峰堤路683之5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地點設有金屬表面處理槽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金屬表面處理業),又現場表面處理後產生廢水經過濾後,貯留於貯留池,貴公司未領有本局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逕行廢水貯留情事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