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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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2023-11-1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13-090007 事由:本局前於112年11月10日11時30分接獲通報,於臺中市0000地號有遭棄置廢土情形,續經本局於112年11月12日9時30分再次派員勘查,現場確有堆置土石方及廢木材等拆除後之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溯源現場堆置之廢棄物為臺端所經營之0000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營建廢棄物混合物),並由臺端員工坦承係委託之業者未依規定處理臺端所產出之一般性事業廢棄物(營建廢棄物混合物)致前開廢棄物堆置在前開地號,前述未依規定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13年5月23日函上開土地清理完成同意備查,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168,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