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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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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2024-03-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3-080002 事由:1.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3月11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7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911-01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3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經現場督察發現有下列缺失已違反水污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一)化學沉澱槽(T01-8)排泥至污泥暫存桶(T01-10)之管線,除設置有三通管(一端管帽為活動式可拆卸)外,該管線上方另有1條管線接入pH調整兼快混槽(T01-6),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二)用水桶(S01)使用地下水作為補充用水,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貴公司於113年7月31日前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或檢具依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 |
否 |
限2024-07-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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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2024-03-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文號:30-113-080003 事由:1.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3月11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7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911-01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3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經現場督察發現已違反水污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管辦)第66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第一沉砂槽(T01-1)至原水調勻槽(T01-5)排泥頻率(1次/週)紀錄及pH調整兼快混槽(T01-6)操作紀錄(pH值)僅保留113年1至3月,未依規定保存5年,以備查閱。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113年7月4日彰陽(環)字第1130704001號函已提供稽查日113年3月11日後之第一沉砂槽(T01-1)至原水調勻槽(T01-5)排泥頻率(1次/週)紀錄及pH調整兼快混槽(T01-6)操作紀錄(pH值),貴公司已於期限內檢附改善證明文件,爰此,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4-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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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2024-03-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文號:30-113-080004 事由:1.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3月11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7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911-01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3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經現場督察發現有下列缺失已違反水污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管辦)第66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112年1月至6月貴公司正常營運作業,惟部分水電表每日紀錄數值相同,無增加情形及原水進流水表紀錄錯誤(2月1日讀數為7116,2月2日讀數為001.3,3月29日讀數為0035.2,4月6日讀數為7835.9),並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113年7月4日彰陽(環)字第1130704001號函已提供稽查日113年3月11日後之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及累計用電度數,貴公司已於期限內檢附改善證明文件,爰此,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4-07-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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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2024-03-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 文號:30-113-080005 事由:1.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3月11日執行污染源督察作業結果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7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911-01號),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3年3月11日派員前往查核,經現場督察發現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依規定每年至少校正一次,已違反水污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113年7月8日彰陽(環)字第1130708001號函已提供稽查日113年3月11日後之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報告(進流水表、回收前水表、回收後水表),校正日期為113年7月4日,爰此,本局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24-07-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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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2024-03-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50009 事由:該公司廠內廢水處理設備產出汚泥每月紀錄申報約0.8至1.2公噸,查113年1月份申報無機性汚泥貯存量為11.836公噸,113年2月1日至3月11日汚泥產出量1.6公噸,惟現場廠內汚泥實際貯存有54袋太空包(總重量約40至50公噸),汚泥申報貯存量與實際汚泥貯存量不符,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24-05-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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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2020-06-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9-090014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成路7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911-00號),經本局於109年6月2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廢水處理設施採驗水質結果如下:第一沉砂槽(T01-1)懸浮固體測值12,700mg/L(許可操作範圍:300~1,050) 、回收槽(T01-9) pH測值4.9(許可操作範圍:6~9)及抽水馬達由第四沉砂池(T01-4)抽取廢水繞過原水調勻槽(T01-5),直接進入pH調整兼快混槽(T01-6)。上述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二項規定。 |
否 |
限2020-09-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