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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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2021-08-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100019 事由:1.臺端於本市太平區中興里新平路一段279巷101、103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15-02號),經本局於110年8月10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34.8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黃○○於110年10月8日弘城水字第110100801號函提送完成改善且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報請查驗,經本局於110年10月19日前往複查,後續俟檢測結果依規辦理。 |
否 |
限2021-10-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8-06 (2014-06-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部分:限期於103年8月18日完成改善,臺端於103年8月4日以弘字第1030804-2號函檢送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等相關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本局將擇日前往複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3-080009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8-06 (2014-06-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0元整,限改部分:限期於103年8月4日前改善完成,臺端於103年8月4日以弘字第1030804-2號函報請本局查驗,本局將擇日前往複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3-080010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8-06 (2014-06-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部分:限期於103年8月4日前改善完成,臺端於103年8月4日以弘字第1030804-2號函檢附廢水處理設施之單元、管線流體名稱及流向標示之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局報請查驗,本局將擇日前往複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3-080011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