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2024-09-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請貴公司應依規定提供消費者自備非一次用飲料杯購買飲料至少5元(含)以上價差優惠。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 文號:45-113-110001 事由:本局於113年9月27日前往本市太平區中山路三段45號營業場所稽查(麥當勞太平中山),現場查核時,該店當時值班經理卓小姐表示,於113年9月17日因人員操作錯誤致陳情人自備環保杯購買飲料未折扣5元,經本局與值班經理卓小姐確認,當日確實未提供自備杯折扣5元之價差。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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