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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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2020-09-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110036 事由:1.貴公司所屬新廠位於本市太平區永隆里七星路97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 第12030-01號),經本局於109年9月8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44.7 mg/L(限值:30 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45mg/L(限值:100 mg/L)、鎳檢測值:1.11mg/L(限值:1.0 mg/L)、硝酸鹽氮檢測值:109mg/L(限值:50 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限期於109年12月10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鎳及硝酸鹽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等文件報請查驗(請注意時效)。 |
否 |
限2020-1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6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1-17 (2021-1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11年2月14日前完成改善,如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10014 事由:公司於臺中市太平區七星路97號設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030-01號),本局於110年11月25日15時20分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及送驗,水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2-02-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