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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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2024-04-1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70017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中興里永平路二段476巷126弄18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779-02號),經本局於113年4月15日派員前往查核於廢水收集井(T0-1)出流端採樣檢測結果,廢水收集井(T0-1)出流端pH測值2.5(許可核准範圍:4~6)、總鉻檢測值為0.030mg/L(許可核准最大值為:0.005mg/L),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3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於113年7月27日前提出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或檢具依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 |
否 |
限2024-07-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0-21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100080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中興里永平路二段476巷126弄18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779-01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查貴公司已於106年11月15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