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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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2021-04-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臺端於110年10月30日前恢復原許可內容操作或依規申請許可變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0-110-100018 事由:臺端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並領有本局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10年4月28日派員前往臺中市大雅區永和路稽查,查獲貴商號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事宜,堆置貯存磚瓦土石方、廢磁磚、石膏板及廢木板於地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項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