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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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4 (2021-08-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100004 事由:本局於110年8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為塑膠製品製造業,查核時製程部分運作中,製程流程略為:原料→捏合→押出造粒→成品,貴公司109年塑膠粒總實際使用量2,739,672.49kg,依貴公司表示原物料等同於產品產量,屬環保署公告第八批次第二類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者應申請許可之範疇,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備設置及操作,惟查核當下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