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承環保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2771574
管制編號: B0408455
事業名稱: 昇承環保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太平區樹德十二街五六巷七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12-2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9-11
(2025-07-18)
新竹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4-090012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L-1320)於114年7月18日12時23分,行經本市公告之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違反地點:介壽路300號前),惟未於稽查日前1年內經任一縣市環保局排煙檢測合格。
不須改善 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8-14
(2025-07-2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4-080013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從事廢棄物清除業,本局分別於114年7月21日及114年7月23日派員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段○○地號稽查,查獲現場堆置營建拆除產生混凝土塊等營建混合物(D-0599)情事,並經貴公司會同人員坦承未依本局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無貯存場或轉運站)辦理廢棄物清除事宜,逕行堆置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5-05
(2024-06-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4-050007
事由:本局於113年6月11日15時整派員前往貴公司營建混合物分類場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事業廢棄物露天堆置貯存污染地面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4款規定;違規改善部分:經本局派員復查本場址現場已清除完成,爰此認定改善完成。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5-05-02
(2024-06-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0-114-050005
事由:查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並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13年6月11日15時整派員前往貴公司營建混合物分類場稽查,查獲貴公司未依本局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以未經核發機關核准車輛受託清除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違規改善部分:經本局派員復查本場址現場已清除完成,已無分類場,爰此認定改善完成。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9-06
(2024-06-19)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3-090004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山腳派出所於本縣轄苑裡鎮苗140線火炎山隧道口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EG-7870(司機:魏弘昇)載運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三義廠產出之廢木材,經查行為人提供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進場確認單供查,惟確認單未有處理地點或再利用機構及契約書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9-06
(2024-06-21)
苗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3-090007
事由: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山腳派出所於本縣轄苑裡鎮山腳外環道(致民國中)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KEG-7870(司機:魏弘昇)載運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三義廠產出之廢木材,經查行為人提供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進場確認單(000963)供查,惟確認單未有處理地點或再利用機構及契約書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3-25
(2022-01-1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0-111-030033
事由:查獲貴公司未依本局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無貯存場或轉運站)辦理廢棄物清除事宜,逕行堆置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9-09
(2021-07-0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期貴公司於110年12月3日前恢復原許可內容操作或依規申請許可變更,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12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090002
事由: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8臺中市廢乙清字第0077號),案經本局於110年7月8日13時8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坑14-42號地號土地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未依本局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無貯存場或轉運站)辦理廢棄物清除事宜,逕行堆置廢棄物(R-1301(廢鐵)、R-0701(廢木材)、D-0799(廢木材混合物)、R-0503(營建混合物)、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等)於上址,經貴公司負責人於110年7月16日到局說明確認,前開情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限2021-1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2,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