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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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2020-12-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一、並限期於110年5月10日前完成改善及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
二、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0-040009 事由:一、本局於109年12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灰鐵鑄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35-01號),現場查核時E001~E006製程未運作,另E007-固體、液體混合設備及E008-造模區製程則正常運作中,合先敘明。 二、查前揭稽查作業時,現場E007-固體、液體混合設備及E008-造模區製程正常運作,惟其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1-旋風分離器、A002-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及A005-脈動式袋式集塵器未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1-05-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75,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