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 (2021-08-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全部停工(產出廢水製程),如貴公司不遵行前述停工命令,本局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逕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0-100013 事由:本局於110年8月6日12時整派員前往稽查,查獲未領有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文件,逕將經雨水沖刷廠內油污產生之廢水排放至周界外溝渠,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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