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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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2023-09-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2年11月09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12-110008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興路699巷20弄60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12年9月26日派員前往查核,現場製程為腳踏車架→脫油→清水→保護膜→脫水→烘乾→噴漆→包裝,上述製程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18.金屬表面處理業。現場將製程廢水貯存與場內與貴公司代表核對無誤,本案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逕行貯存事業廢水,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部分:責令貴公司停止上開製程產生作業廢水,俟取得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恢復上開製程運作及貯存廢水。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