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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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2024-06-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100025 事由:本局於113年6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核時製程運作中,現場為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製程流程略為:原料(塑膠粒)→吹出成型→成品(塑膠製品),依貴公司提供112年原物料產品報表,塑膠粒用量為1,064 公噸/年,屬環境部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者),惟貴公司未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80,000 分期繳款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