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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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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2025-05-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90025 事由:貴公司從事塑膠押出成型程序,流程略為原料(塑膠粒)→塑膠押出成型程序→造粒→成品(塑膠粒),屬環境部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本局業以113年10月7日中市環空字第1130120255號函(裁處書字號:20-113-100012)予以處分罰鍰並命停工在案。續經本局於114年5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44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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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2024-06-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100012 事由:本局於113年6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核時製程運作中,現場為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製程流程略為:原料(塑膠粒)→塑膠押出成型→成品(塑膠粒),依貴公司提供112年原物料產品報表,塑膠粒用量為2, 686.45公噸/年,屬環境部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者),惟貴公司未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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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2023-05-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自112年09月11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一、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
二、命立即停工。
三、處環境教育講習8小時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1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70002 事由:貴公司年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屬環保署公告第八批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查核當時製程運作中,貴公司未依法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3-09-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