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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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2022-02-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40002 事由:貴公司大衛廠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11年2月22日執行督察,查核其產出之事業廢棄物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A-8801)110年1月、7月及8月申報產出量分別為2.328公噸、1.9公噸及1.8公噸,超過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最大產生量(1.586公噸)之10%,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05 (2016-1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110021 事由:貴公司(大衛廠)於本市大里區大元里大衛路34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218-03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大衛廠)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06年7月6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