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0 (2019-05-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0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090013 事由:1.依據本局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辦理。
2.貴公司為列管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本局自前揭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108年5月份及6月份未申報營運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限2019-10-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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