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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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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 (2018-06-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於107年9月10日前至各縣市柴油車排煙檢測站複驗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文號:21-107-080335 事由:南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222-QS車輛於107年06月21日09時52分行經臺中市大里區大峰路135號(明維加油站附近),經本局稽查人員以儀器檢測,經不透光率排煙檢測結果,測値1.5m-1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2m-1判定不合格,現場經駕駛人確認,並以此檢測結果為最終判定依據,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