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5 (2018-12-1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50025 事由:貴公司所辦理瑋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位於:臺南市永康區王行段133、134地號)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營造業),經本局於107年12月13日至現場查核,發現現場已有進行廠房新建,顯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前即逕行廠房新建工程作業。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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