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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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2020-02-1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5月29日。請於限改日期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5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9-040041 事由: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857-01號),防制設備操作紀錄與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
否 |
限2020-05-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