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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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2022-08-08)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2-040017 事由:1.本局於111年8月8日15時56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會同新光派出所員警,該地從事土地回填(未夾雜廢棄物),現場有一挖土機作業中,另一部挖土機未作業,現場查獲兩輛聯結車,分別為車頭KLM-2111 車斗HBB-8222及車頭KEH-9997 車斗HL-288車上物料為剩餘土石方,惟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2.上述情形,慶和交通有限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依法告發。 3.另車上載運之剩餘土石方,本局命其退運至原產地或合法土資場,並提送相關證明資料供本局備查。 4.本局已當面告知駕駛違反上述規定,如有疑義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駕駛員表示受僱於慶和交通有限公司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該地回填,與該公司代○○同意確認無誤。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