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3 (2022-03-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1-111-100187 事由:案經本局於111年3月31日10時25分派員前往本市沙鹿區明德段717地號勘查發現遭棄置營建廢棄物,經稽查人員尋獲相關事證,並請該公司人員至本局稽查大隊第三股辦公室協助釐明案情,就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68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