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1 (2021-04-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10-050811 事由:經審酌攝影資料,可見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QN-1207)駕駛人於110年4月4日11時18分隨地棄置廢木材於臺中市太平區溪州西路58巷60號前方,本局於110年5月11日16時20分前往釐清確認,經貴公司坦承確有上述污染行為,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本案違規部份貴公司已提出清運證明改善完成。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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