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31 (2024-12-1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1-114-030405 事由:貴公司於113年12月18日變更營業登記負責人,惟未於變更前,以書面報經本局審查核准,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及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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